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8/27

     第三人责任顾名思义,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视具体侵害行为而定。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该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其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其监护人则应承担责任。其三: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地点或者活动往返途中遭到动物损害或遭遇产品质量事故,动物主人或者挑衅动物的人,产生质量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则自然成为承担责任的第三人。
上一篇 下一篇
更多菜单Tel:010-85199988     400-060-0148进入盈科官网
进入盈科北京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房产交易法律事务土地法律事务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侵权纠纷法律事务公司综合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