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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旺旺”大礼包案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6/01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7日,某公司在广西南宁市华西路某食品经营部购买了价值3.4万元的旺旺大礼包作为年终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不料部分员工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症状,并发现礼包中有多个品种严重霉变。南宁市工商局西乡塘分局收到投诉后,迅速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进行调查。经核实,涉案问题旺旺食品系南宁市华西路某食品经营部于201417日从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某副食商行购进,数量共2880包,其中1204包销售给某公司作为年终福利。129日,工商部门将从该公司员工处追回的1063旺旺大礼包依法送检。同时,联系旺旺商标使用权人广州永旺食品有限公司对涉案旺旺食品进行鉴定,确认此批产品不属于该公司生产食品。

华西路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且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此案移交南宁市西乡塘公安分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某副食商行经营者潘某因销售假冒旺旺注册商标食品,被处罚人民币0.5万元,并没收侵权商品1063包。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六起食品违法典型案例之首,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有消费者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健康权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华西路某食品经营部侵犯“往往”商标权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浦北县小江镇某副食商被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关系,有华西路某食品经营部因触犯刑法而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

这里我们只讨论消费者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健康权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直接消费者是公司的员工,而公司的员工并非“旺旺”大礼包的购买者,所以员工在本案中不能提起合同之诉而只能提起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了产品责任,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产品与食品的区别,但是从广义上讲,本案中的“旺旺”大礼包绝对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产品的生产者是绝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华西路某食品经营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而产品的销售者在本案中应该是制假售假,也应当为此负责。因此本案中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要为此负责,《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消费者可以选择生产者或消费者之一起诉,也可以将两者都告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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