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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诉严某产品缺陷致害纠纷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17

一、案情简介
    2010213日,原告石某之岳父将从邻村商店严某处购买的笛音雷燃放,燃放完之后原告之岳母将其放置在屋外。之后,原告两岁的女儿将燃放完毕的笛音雷拿到烤火的房间内,放置在火炉旁边。下午3时左右,原告之岳母看见房间的炮竹燃了,原告立即跑往房间,抢救当时正在房间的女儿,随后笛音雷发生爆炸,原告眼睛受伤。原告受伤之后,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检查治疗。2010213日到2010322日,原告在医院住院37天,诊断为左眼爆炸伤,左眼角巩膜裂伤,花费医药费10441.76元,诊断证明全休两周。2010520日,经司法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后期治疗费约需8000元。原告为鉴定支出挂号费9.5元、鉴定费1200元,两项共计1209.5元。原告于20108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该笛音雷的被告鞭炮礼花厂与严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89日,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严某的起诉。201098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鞭炮礼花厂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已经燃放过的烟花送往市国家烟花炮竹安全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质量鉴定,该中心在经过认真核查后,经过专家讨论,表示对送检的烟花质量无法作出鉴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46951.54元。由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在二审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115000元补偿金,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二、律师点评
    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财产受损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产品质量纠纷则是指因产品不符合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之诉。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笛音雷在质量上存在问题,以致于第二次燃爆,导致原告左眼所伤,原告据此向被告请求赔偿,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作为主张自己权利的一方,原告就产品存在缺陷(购买的笛音雷二次燃放)、受损事实(原告左眼受伤)、产品存在缺陷与造成受损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出了证据。被告认为笛音雷没有炸筒现象、没有漏底现象、燃放后内置小筒不可能存在,据此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仅属于一种主观臆断的推测,不能推翻原告被笛音雷致伤的事实。被告出具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四份检验报告,以此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不存在问题。但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只能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并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对于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仍视为缺陷产品。换言之,有缺陷的产品肯定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合格并不等于产品不存在缺陷。况且检查报告对产品采取的是抽样检查的方式,某批抽样产品质量合格并不能据此认定原告购买的产品就为合格。综上所述,被告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烟花炮竹属于危险易燃品,应该避免接触火源。本案中,原告的女儿将燃放完的笛音雷放置于火炉旁,导致笛音雷二次燃爆。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原告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具有非常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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