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公式:
1. 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村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赔偿指数
(注: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 被扶养人在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20年 * 伤残赔偿指数
(注: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 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 * 伤残赔偿指数
(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 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5年 *伤残赔偿指数
(注: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