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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鉴定结论能否重新鉴定?

盈科(北京)律师 2016-01-28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鉴定,因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鉴定,不像诉讼前进行的鉴定,法官不清楚具体鉴定过程,故对诉讼过程中形成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比对诉讼前形成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要严格得多。对诉讼前形成的鉴定结论,为充分保护双方的诉讼权利,一般采取申请重新鉴定即批准的原则,而对诉讼中形成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必须有下列情形法院才可能予以批准:(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但如果鉴定结论仅是有缺陷,例如综合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有误等,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须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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