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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纠纷案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17

一、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李某于2011年8月31日进入某橡胶厂和某公司管理所有的高压变电站内(大门未锁,且墙面有破洞),李某在站内被高压电击而受伤,造成右上肢离断,经鉴定为五级伤残。李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80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80%的责任。


二、律师点评

    未成年人因其年龄、智力等未发育成熟,因此对危险的认知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同时又有较强的好奇心,往往容易成为事故的受害者。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一方面经营者、管理者应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并尽到明确警示义务,建立有效的“隔离墙”;另一方面,加强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让未成年人对危险性有较深的认识和了解,从而避免该类悲剧重复发生。

    本案两公司对变电房隔离防护功能有效性均负有管理义务,基于高压作业危险性,两公司除对其危险性尽到警示义务外,还应采取合理的防护保护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伤害。而本案中两公司虽在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表面安放了警示标志,但对变电房墙体上的墙洞未及时进行修补,且大门未上锁,致使受害人进入并触电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两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安全教育不够充分,致使原告无视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上的警示标志,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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