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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违法搜身应承担侵权责任

盈科(北京)律师 2016/07/04

案情简介 

    201x年xx月xx日上午,张某来到家附近的超市,背着小包在超市转了一圈之后觉得没什么可买的,遂决定离开。张某刚走到超市门口即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住,该工作人员怀疑张某拿了东西忘记付款,张某称没有。超市工作人员在多人围观的情况下将张某带回超市收银台前,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我们有权检查你的包。”该告示写的是:“收银员受超市指示,有权在收银处检查带进超市的包、袋,请顾客协助将包、袋打开检查。”随后超市工作人员强行对张某的包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并未查出任何东西。超市工作人员又要求张某解开大衣扣、摘下帽子接受检查,亦未检查出任何东西。事后,张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结果就是降低了社会对其名誉的评价。

    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张某偷拿了超市的货物,本应依照法定程序移交法定机关处理,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公共场合拦住张某进行盘问,这种问话的贬意十分明显。所以,超市工作人员的拦截盘问,实际影响了对张某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张某的名誉。而超市实施盘问搜查的依据是该超市内的“告示”,法律从未赋予超市工作人员盘问、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检查权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行使。因此,超市的这种告示是不合法的,且是无效的。超市不能以该“告示”为理由随意盘查顾客。正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才造成张某被其他顾客误认为偷拿了超市的商品,使张某的名誉受到怀疑、侵害。所以,超市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理应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名誉权体现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关系着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受公众信赖、尊敬的程度,侵害公民人格名誉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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