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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8/27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相对应。

   非职务行为,广义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与“群体行为”相对称。狭义指个人在非社会交往场合中的单独行为。是个人与社会交互作用的结果。受社会环境和个性的制约。有外在和内在之分,前者如言论行动,后者如思想意识等。

    一般情况下,区分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要从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名义、身份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教职工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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