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洗浴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盈科(北京)律师 2016/01/28

案情简介   

    20xx年xxxx日死者王某去给朋友帮忙,饭后朋友请王某去某洗浴中心洗澡,该浴池男部设两个浴池,一个为温水池,一个热水池。此时,热水池刚加入热水,温度高不能洗浴。因浴室蒸气较多,室内能见度低,造成王某洗浴过程中缺氧。王某感觉到缺氧后,从温水池中出来欲到休息室休息,但走到热水池旁时由于脑部极度缺氧,突然后仰倒热水池中,后被另一洗浴的消费者及搓澡工救起,然而身上皮肤已脱落。王某当即被送至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烧伤休克,心功能不全,浓毒血症,呼吸循环衰竭。住院9天后,王某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住院期间洗浴中心仅支付王某四万元治疗费用。死者家属遂将该洗浴中心起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主张死者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而非烫死。另外,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5张事发两个月后所拍的事发现场的照片,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王某的死与被告无关。然而,死者的病历中提到,造成本案死者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原因是烫伤所引起。即死者被烫伤后,经救治无效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死亡一般都是呼吸循环衰竭,但引起呼吸循环衰竭的原因是不同的。其次,被告向法庭提交的5张照片均为事发后2个月拍摄的,该照片无法证明事发当时现场情况,不能证明事发当时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承担8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60万余元。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