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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侵权纠纷案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6/01

一、基本案情

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二、律师点评

学生伤害的案例有很多,但能上新闻的只有无良校长、老师性侵或严重体罚的事迹。像上述案例中的学生之间打架斗殴致使孩子受伤的就很难上新闻了,因为这太普遍了,像上述案例的事情全国每天不知道要发生多少起。

本案中,严格的说存在着六个主体,东东、明明、教师文珊、东东监护人、明明监护人和幼儿园。因东东将明明推到致使明明受伤形成了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法律规定有三条分别是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其中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一条款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承担的原则性规定,本案仅依据该条款规定,关于明明的赔偿责任则应该由东东的监护人来承担。

但是第三十二条是原则性规定,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文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等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幼儿园等机构有责任,除非幼儿园等机构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幼儿园教师文珊发现东东与明明打架后立即没收了玩具,并将两人劝开,更兼有当时处于放学时刻,所以可以认定幼儿园老师尽到了合理的监管职责,之后东东突然将明明推倒是无法预见的情形,理应是东东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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